秋收时节,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污染环境,还存在火灾隐患。
10月2日19时15分许,湖南长沙县北山镇牌楼村突发火情,镇村干部、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全力扑救,火情迅速扑灭。经查,火情发生在北山镇牌楼村村民杜某的责任田内,过火面积约0.5亩,系杜某图方便焚烧秸秆引发火情,所幸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杜某擅自焚烧秸秆,其行为涉嫌违法,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杜某予以立案处罚。
10月3日17时34分,长沙县长龙街道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湘峰村上坡组露天焚烧秸秆随即反映至长龙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走访调查,确认露天焚烧稻草秸秆当事人为孙某某,执法队员和当事人孙某某一起指认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队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孙某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焚烧农作物秸秆,不仅污染环境、易引发火灾而且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无人机助力秸秆禁烧
无人机助力秸秆禁烧工作逐渐被广泛应用,将无人机运用到秸秆禁烧巡查中,构建“人防+技防”“空中+地面”的高效监管体系,进一步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推进秸秆禁烧工作,提高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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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秋季天干物燥、风力较大,野外用火要格外小心,秋收时节更要当心火灾,这些安全知识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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