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无人机划伤农妇,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3余万元
发表时间:2022-12-02
63岁的农妇毛某正在自家田里干活,相邻农场主朱某在操纵用于喷洒农药的无人机在起飞经过毛某身边时,其右手被“飞机”快速旋转的螺旋桨刮中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毛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和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12月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无人机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朱某投保的航空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3余万元。
田间作业的无人机
毛某家的承包田和朱某经营的如皋某农场相邻。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朱某从无锡某航空公司购买一架无人机,用于喷洒农药等作业。2021年3月2日,朱某使用该无人机喷洒农药时,无人机在起飞时途经毛某的承包田时,其快速旋转的螺旋桨刮中正在田里干活的毛某,致右手受伤。事发后,双方立即报警。当地派出所快速处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报警人向保险公司报警备案处理,并告知双方要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当日,毛某被送至当地某医院入院治疗,行入院急诊行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修复术,于2021年3月9日出院。2021年5月9日,毛某再次住院治疗,行第2掌骨内固定取出+示指近中节指间关节清理、冲洗、引流术,于2021年5月22日出院。
受伤的农妇
后经司法鉴定,毛某因外伤致右手开放性损伤、右食指近指间关节完全脱位伴撕脱骨折、右第2掌骨远段骨折、右中指中节指骨远段骨折等,遗留右食、中、环指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另查明,农场购买的无人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总额60万元的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未记载无人机情况,是否是其公司承保的无人机无法确认。同时认为该事故系无人机喷洒农药时遭到原告的阻挡,才导致飞机坠落,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场购买的无人机在喷洒农药作业时,致使毛某受伤入院治疗,该侵权责任应当依法由无人机所有权人承担。因该无人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航空第三者责任险,故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先在投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付。保险公司对是否由其承保的无人机发生该事故存疑,且认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但根据现场照片和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信息,侵权无人机型号信息与投保单上的无人机信息均一致,且该农场仅有一台无人机。另无人机系空中作业,毛某当时在油菜地劳动,不同空间维度情况下毛某并无阻挡无人机飞行的过错和行为,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至12月1日该判决已生效。